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这样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陈梓娴)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进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积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这种“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今日,浏阳法院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
私了协议明显不公平 法院判决无效
几年前,唐先生入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从事复合纸生产作业,但双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唐先生购买工伤保险。入职仅仅一个星期,唐先生就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压伤,伤后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右环指压砸伤伴末节基底部骨折、桡侧指神经指动脉断裂、伸肌腱部分断裂、远指间关节囊开放。
伤愈出院时,公司支付了唐先生住院期间的医药费,随后双方又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书》,按照约定,由公司三次向唐先生支付各类赔偿费用7200元,唐先生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协议签订后,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将唐先生的此次受伤认定为工伤,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为伤残情况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活,唐先生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十级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费共计15.5万余元,但遭到了驳回。不服仲裁的唐先生向浏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事故处理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该协议是在唐先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所签订,对照原告依法应得赔偿款,差距巨大,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按照工伤待遇金额认定,协议书约定赔偿的7200元远远低于公司应支付的工伤赔偿款,法院遂依法撤销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书,并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唐先生各类伤残补助金12.7万余元。
私了金额与标准接近 更高赔偿请求遭驳回
温先生在一家花炮厂打工,工作期间不慎被烧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温先生与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书。此后,温先生对此反悔了,认为自己依法应当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高于与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标准,协议明显剥夺了自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所应享受的各项保障性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显失公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公司的和解协议,并主张更高的赔偿。
法院认为,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温某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再与花炮厂签订赔偿协议,根据双方的协议,花炮厂除已经支付给温某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外,另向温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费用共55005元,可以认定他已经对自己的受伤情况有了清楚的认知,用人单位没有欺诈和隐瞒行为,且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私了协议获得的赔偿与法定赔偿标准差距不大,不应认定存在显失公平。
法院遂依法驳回了温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受伤职工不要急于私了
职工遭受工伤后,能否选择私了呢?浏阳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但受伤职工不要急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类的私了协议,而应按程序进行工伤和劳动伤残认定,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和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的赔偿金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否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保护,实务中审查“工伤私了”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正如上述两起案件,唐先生虽然自愿签订了“私了”协议,但签订协议时,唐先生尚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标准相差巨大,显失公平。而温先生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时对自身的劳动能力等有清晰的认知,在此情形下签订协议,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因此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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