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男子出借银行卡帮转诈骗赃款,赚1000元获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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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名下银行卡给对方转移资金,1000元“好处费”最终换来沉重代价。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涉案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4月至5月,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上线人员的指示,将他名下的中国银行、某农村信用社、中国工商银行三张银行卡以及手机、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用于收款并取出现金交给上线。经查,被害人娄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遭遇电信诈骗,向刘某的工商银行卡和中国银行卡转账共计2万元,刘某取现后上交1.98万元;被害人王某在浙江省嵊州市遭遇电信诈骗,向刘某的农信社银行卡转账1.7万元,刘某取现后上交1.05万元,剩余6500元后被冻结。刘某共计从中获利1000元。

2025年7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岳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冻结的6500元资金发还被害人王某,涉案银行卡予以没收。

据了解,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是个人身份和资金安全的重要凭证,将之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本人也将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市民务必妥善保管个人账户信息,切莫因贪图小利沦为犯罪“帮凶”。

【作者:黄能】 【编辑:聂思佳】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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