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给他人贷款买房,换来31.9万多元债务

相链区块链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龙茂 彭珊)碍于亲友情面,帮忙借名贷款买房,本以为只是“代为签字”,无需承担实际还款责任,殊不知名义借款人一经签字,便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8月14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这样一起借名购房房贷纠纷案。

2020年,张某受李某委托,向某建设公司购买常德市安乡县某小区房屋一套,同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以张某本人名义向银行申请房屋按揭贷款,某建设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钱款发放后,双方私下约定房贷由李某实际承担,李某按月转账至张某账户,再由张某代为偿还银行月供。2023年2月,李某无故停止转账还款,张某随之断供,导致贷款长期逾期。之后,银行多次催讨欠款未果,便将名义借款人张某、某建设公司一并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张某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1.9万多元,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典型隐名代理情形,张某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不知晓其与李某的私下委托代理贷款关系。即便后续张某披露实际用款人为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善意第三人银行依法享有追责选择权。银行基于对张某个人征信、履约资质的信赖与其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有效,银行事后选择向合同相对人张某主张债权,合法有据。张某与李某双方私下约定人情代还,仅能约束彼此,不能约束银行,也无法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1.9万多元,某建设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张某追偿相应款项。

法官介绍,借名买房通常是因为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或贷款资质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其中潜藏着极大风险。对于借名人来说,易引发房产的所有权纠纷;对于出名人来说,一旦借名人断供,易引发金融借款等纠纷。出名人以为自己只是出于人情“帮个忙”,却忘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方面未向银行披露代理关系,另一方面又已知实际借款人不具备贷款资质,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市民要守住个人财产与征信安全,切勿轻易出借个人名义购房、贷款。

【作者:黄能 龙茂 彭珊】 【编辑:聂思佳】
关键词:借名
>>我要举报
共0条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