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产传男不传女?700余平方米老宅引发继承纠纷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母亲生前立有公证《赠与合同》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子,养子以“传男不传女”为由拒绝与姐妹分割遗产……11月4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家事继承纠纷案件,厘清公证赠与和继承权的法律边界。
胡家五姐妹与被告胡飞(化名)系姐弟关系,胡飞系胡某(父亲)、杨某(母亲)的养子。早年,胡某与杨某在宅基地上共同建成一栋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楼房。杨某晚年考虑到身后财产安排,曾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将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丈夫的份额全部赠与养子胡飞。
杨某离世后,姐弟几人就父母遗留房产的处置事宜进行协商。起初,四位姐姐体谅家庭实际,尊重母亲生前公证赠与的意愿;同时念及最小的妹妹尚未成家,几人商议一致,自愿将自身依法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让与小妹,希望以此为小妹提供一份生活依靠。
然而,弟弟胡飞固守“遗产理应由儿子继承”的旧观念,认为家中房产应归其一人所有,不认可姐姐们提出的处置方案,也拒绝配合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果,矛盾持续僵持。
为维护自身法定继承权益,胡家五姐妹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父母遗留房产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事继承纠纷。继承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因性别而有所区别。杨某生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处分其个人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份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尊重。对于丈夫遗产中属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部分,杨某无权处分,公证赠与不能覆盖全部房产。胡飞以“儿子继承”为由拒绝分割遗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决定开展调解,在依法保护各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兼顾法理与情理,在化解财产纠纷的同时修复手足亲情。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屋由六人共同继承,其中胡飞享有70%的份额,剩余份额由五姐妹各享有6%;各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变更税费按产权份额分担;房屋租金按份额分配,由实际管理房屋的胡飞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房屋修缮费用按份额共同承担,修缮方案须经各方同意。
法官强调,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地位,任何以“传男不传女”“儿子优先”为由剥夺或限制女性继承权的做法,均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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