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型城市营商环境评价应做到“四个精准”
李明耀
研发型城市是指以科技研发为核心驱动并由此辐射、引领城市发展的城市形态。相较于传统城市,研发型城市具备高水平创新平台、高能级产业集群、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效能成果转化体系、高品质创新生态等独特属性。这种创新性、市场化、外向型的城市形态,显然对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而能否构建科学有效的评价机制,对于吸引各类科技企业、研发机构投资入驻及运营,就显得尤为关键。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做到“四个精准”。
一、精准树立科学的营商评价理念
一是树立改革导向理念。研发型城市营商环境评价应更注重问题导向和细颗粒度识别,聚焦研发领域中如研发投入、创新主体培育、科技企业孵化等要素,将评价结果与下一步改革方向进行强挂钩,进而提升评价结果的指引功能。
二是树立法治评价理念。研发型城市对现代企业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现代法治成果更为依赖,故其营商环境评价除了关注基础设施等非制度性要素外,应更关注当地的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和司法适用等制度要素。
三是树立系统协同理念。一方面,应让新型研发主体与传统企业经营发展环境保持必要平衡;另一方面,也要协调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与执法、司法效率效果等多重因素,通过协同配合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正确指向。
二、精准回应研发主体的营商需求
一是回应创新链需求。创新链的结构及含金量是区别研发型城市与传统城市的本质,因此其营商环境评价应通过数据信息采集、分析,紧盯该链条中科技企业、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产出服务机构等主体的关键需求,通过菜单式评价反哺营商环境建设。
二是回应产业链需求。应着眼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智能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将其中基础服务、流程周期、产权保护等要素纳入评价体系,从而推动形成项目集中、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良好格局。
三是回应资金链需求。2023年世界银行发布新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B-Ready),其中继续将金融服务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核心指标,对于研发型城市营商环境建设具有重要参考。应以该指标评价为抓手,积极发展市场化融资、政府引导基金,并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为企业创新提供资金保障等。
四是回应人才链需求。人才是串联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核心要素,也是营商“软”环境的重要生态构成。研发型城市营商环境评价不能只关注人才数量指标,还应通过走访、问卷、座谈等方式了解其主观获得感,把准人才链的薄弱环节,推动实现研发人才引得来、用得好、留得下。
三、精准夯实创新导向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抓紧促进研发型城市建设的地方立法。2024年颁布施行的《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发挥创建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高度为研发型城市定位提供了法源基础。应抓紧制定相应创制性、特色性或执行性立法,提升研发型城市建设稳定性和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本身制度建设。如评价标准应坚持“所测即所得”、评价内容应侧重制度执行效果而非数量形式、评估主体应保持较高的权威性和中立性,等等。
四、精准构建差异化评估指标体系
在具体评价指标的构建上,可从“普适指标”和“个性指标”两个层次展开:前者可提取城市基础条件、创新投入、创新绩效、创新环境等关键指标,如基础条件指标可设置人均GDP、万人受高等教育程度比例等细化指标,创新投入指标则可考察金融或技术投入的占比等;后者则重点反映新一轮科技浪潮下的代表性科技产业、技术成果现状及发展趋势,如考察重点实验室分布及数量、核心技术专利数量及转化情况等攸关研发创新的关键要素。通过功能差异化的指标体系设计,为研发型城市营商环境评价提供操作指引,进而引导其营商环境建设迈向更高水平。
(作者单位:长沙学院;本文系2024年长沙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发型城市营商环境评价导向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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