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竞业限制补偿,百万索赔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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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超过三个月的,劳动者无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12月15日,记者从湖南高院获悉一起涉及竞业限制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件。

  冯某于2018年1月入职某热处理公司,先后担任销售经理、业务经理、业务员,某热处理公司与冯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要求冯某离职后不得在公司注册地所在市范围内从事相关行业或在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冯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某热处理公司违约金100万元。2022年4月冯某从某热处理公司离职,后某热处理公司一直未支付冯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2年8月,冯某在某热处理公司注册地所在市注册成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某热处理公司存在一定业务重叠。2023年4月,某热处理公司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冯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万元,后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热处理公司自冯某离职后超过三个月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某热处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再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某热处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湖南高院审监二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因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可能造成劳动者收入减少,影响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在劳动者未能依法及时取得经济补偿时,应优先保护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的权利,实现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

【作者:黄能】 【编辑:肖彪】
关键词:竞业限制 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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