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来,湖南法院司法救助5531人8200余万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实习生 邹菁 通讯员 邱杨雨生)今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018年至今,全省法院共司法救助5111案,救助5531人,发放救助金额82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湖南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获评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2017年以前,全省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由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司法救助申请不作为案件审查。湖南高院于2017年4月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湖南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行使其处理国家司法救助日常事务、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及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等职能。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均建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或配备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湖南高院积极改变工作理念,实施精准救助。一是将救助重心由“维稳”向“维权”转移,把司法救助纳入审判轨道,引导当事人正确对待诉讼风险,从“因访救助”过渡到“因案救助”,推动救助制度法治化、救助案件司法化。二是将救助时间从“案后”向“案中”转移,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将救助工作的启动前移至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办案人员在承办案件时,发现存在急迫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即主动告知其申请司法救助的相关条件和程序,并指导当事人准备救助申请材料。湖南高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50%以上来源于该院审判执行部门的发现和报送。
湖南高院近日出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流程指引》,从案件的甄别、立案、审理、救助金的发放到后续监管各个环节都做了简要清晰的规定。其强调司法救助的公开公正性,规定救助案件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评议,杜绝暗箱操作;明确救助金一般应当由法院的财务部门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到救助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将阳光司法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司法救助中。
同时,湖南高院还出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指引》,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考虑具体案情差异、受害人精神受损程度,简单以羁押年限为衡量确定标准,对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缺乏比较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其明确了因相关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七种后果,按照受伤害的程度,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进行了分类细化,同时对需要超额赔偿的特殊情况,在程序上予以了规范,以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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