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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竟以“试用不合格”延长试用期

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3万余元

  长沙晚报4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李思尘 王闻达)试用期是许多职场新人入职时都要经历的一段时期,如果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以试用不合格要求延长试用期,这合理吗?10日,宁乡市法院通报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提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023年10月13日,胡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仓库主管一职,约定工资为8000元/260小时。2023年11月13日,某科技公司(甲方)与胡某(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3个月,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乙方的职务或工种为仓库主管,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报酬。试用期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

  试用期届满后,某科技公司认为胡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要求将试用期延长至2024年5月31日。

  2024年5月27日,胡某从某科技公司处离职。其后,胡某来到宁乡市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万余元。

  宁乡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后,又将试用期延长,属于变相二次约定试用期,且实际上也违反了试用期期限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胡某支付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余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胡某、某科技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进行互相考察、增进了解的特殊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若用人单位延长了劳动合同中约定好的试用期期限,则需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才能做到“双向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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